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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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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么就会无效。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导致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的规定。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决议无效,且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范。 2、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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