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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中,因果关系应如何确定

2021-10-22
要确定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客观性,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从刑法学上讲,只要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积极作用,不管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哲学上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国家惩罚带来危害结果的行为,也就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国家惩罚犯罪,一是报应,二是预防。根据报应的需要,对危害结果发生积极作用的行为,必须对这个结果承担客观责任。不管这个责任大还是小,这个部分的责任都没有人承担。另一方面,国家处罚犯罪,主要是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这个危害结果,有效地保护社会关系。作为结果发挥必要作用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对这种结果发挥实际作用的程度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即使作用弱,缺乏这种行为,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通过制止这种行为,可以达到预防这种危害结果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认为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达到避免某种危害结果的目的,如果你认为确实有这个必要,你可能会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刑法本质上讲,国家对刑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并不完全以危害行为客观地转移危害结果的作用程度。有时,行为在客观上对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但主观上缺乏相应的犯罪形式,可能不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相反,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对结果起着很小的作用,但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许多条文规定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重要或决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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