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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共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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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相同的犯罪内容、故意; 2、犯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造成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滥用职权的共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不可能成立。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共犯中的共同犯罪的意思,是指实行帮助行为者即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及责任有基本的认识,而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滥用职权罪共犯的主体身份是否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目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观点,尚无定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以特殊主体犯罪的罪名定罪,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认定没有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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