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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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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时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必须可操作,以便于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的约定才有实际意义。保密条款不能泛泛而谈,应该明确保密范围、如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承担的责任等。 4、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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