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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收养登记证、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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