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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实践中,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是常有的,而在发生此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原本是受害者,然而却在仲裁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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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公司应当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实践中下列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通常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 (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 (3)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 (4)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通知书或辞职信; (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6)退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金封存证明; (7)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 (8)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9)下岗或者转岗通知; (10)员工手册或者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1)考勤卡; (12)其他必要的证据。
在解决劳动诉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下列劳动证据: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等。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基础性且意义重大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已有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列出待收集证据清单并分清轻重缓急;现有的与争议有关的所有资料、物品、信息注意保存;可以自己收集补充的证据应尽快收集补充并保存好;证据存在但自己无法收集的(如证据在对方手里),应将此作为收集线索提供给仲裁庭或法庭,请求其依职权收集;事实存在但无任何有力证据证明的,可提前在适当时机以录音的形式将对方的话录制下来作为证据;收集证人证言时,应收集那些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及案件本身均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书证、物证应具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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