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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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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北京收养孩子政策收养子女首先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计生条例。其次,收养人是否有无子女,收养人夫妻双方年龄、生活来源、身体健康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合法住所,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的能力,被收养人年龄不能超过14周岁,收养手续是在北京办理的还是外地办理的,收养子女是否已经满两年以上等等,收养的子女户口是否在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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