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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被确认为恶意域名: 1、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
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被确认为恶意域名: 1、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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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由于域名的识别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注册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使用的文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过该域名从事了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注册的域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属于恶意注册。
恶意抢注域名可以通过下列因素认定: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互联网的发展是惊人的,现在很多人也自己制作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在互联网繁荣的今天,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在增加。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侵权纠纷也在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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