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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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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的甲方应该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乙方应该为死者的近亲属,在协议书当中,应当写明乙方与死者的关系。协议书当中也需要写明死者的个人信息、死亡原因,在何地进行过救治最终无效死亡,并且应该附上乙方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邹代清(身份证号51032219400625331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父。 (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母。 李英(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妻。 邹李姗(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邹铜洋(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死亡职工邹永高的上述全体亲属处理邹永高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邹永高于2010年3月20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4日放假期间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邹永高为非工伤死亡。 为妥善处理邹永高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家属交通食宿费用、邹永高经济补偿金、邹永高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邹永高的抢救费、安葬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向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理赔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险金赔付额以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为准。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的甲方应该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乙方应该为死者的近亲属,在协议书当中,应当写明乙方与死者的关系。协议书当中也需要写明死者的个人信息、死亡原因,在何地进行过救治最终无效死亡,并且应该附上乙方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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