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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说的情况,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校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见到死者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或因素,不能因此而追究责任。 如果在赴宴饮酒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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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说的情况,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校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最后见到死者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或因素,不能因此而追究责任。如果在赴宴饮酒过程中,其他参加宴席的人没有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明知教师酒精过敏或酒量不行,还不断劝酒,导致该教师饮酒过多死亡,其他参加宴席的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赴宴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体现在,如该教师大量饮酒后,神志不清,共同赴宴人没有妥善照管,导致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劝酒者负不负刑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劝酒者对喝酒人如果应当知道对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比如有高血压等疾病,但仍拼命劝对方喝酒,那就属于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实施了,是过失犯罪,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并不知道对方不能喝酒,而劝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但他应该对对方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要看实际情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劝酒者对喝酒人如果应当知道对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但仍拼命劝对方喝酒;那就属于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实施了,属于过失犯罪,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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