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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租赁期限的合同,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
租赁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要注意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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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租赁人终止合同时,必须给租赁人合理的准备期限,以租赁人为返还租赁物。
1.确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字形协商确认,以租赁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且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虽然1999年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均可以对租期进行自由约定。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签订的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只要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便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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