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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限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或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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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因此,你可以自行翻看仲裁委员会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里面就有关于仲裁作出裁决期限的规定。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要求在仲裁庭祖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具体仲裁作出期限和延长期限均需要以你收到的仲裁庭送达给你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为准。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期限最长60日,如果超过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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