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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关集体企业改制的规定

2022-08-30
(一)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由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1、职工自愿入股,并可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股金自定,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3、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分配,照章纳税,集体积累。 (三)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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