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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第二项“交付不动产”“其他标的”均可以判定出该条款不只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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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作人员的理解有误。劳动法并非只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劳动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虽然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属于该条第(9)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你仍然可以申请以该组织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1、如果是小贷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法院会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2、《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知道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并未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9年12月1日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3.32条即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由此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尽管小额贷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按照我们在实践中常识性的理解,那就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及操作,从法律的严肃性、排他性来看,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是非此即彼的理解方法,而不是用圆滑、融通、模棱两可的方式来理解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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