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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 1、签好劳动合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3、重视参加保险。 4、建立救济机制。...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 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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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经营中由于种种原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包括:民商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劳动合同责任等。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雇员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专利权侵权责任、商标权侵权责任、著作权侵权责任等。
(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如何防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把好入口关。《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在用工当日,最迟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且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把事实劳动关系杜绝在萌芽状态,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起草合同文书,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扫除合同效力瑕疵和纠纷。 (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如何防范——完善合同签订流程 《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化的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履行此义务,并且要作到能证明自己充分履行了义务。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详细、合规设计合同签订流程,关键是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先签订合同再用工。用人单位在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可将入职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予以区分。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上班工作。第二,在合同签订环节,要求先员工签字再单位盖章,避免劳动者拖延现象。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往往难以在同一时间完成,用人单位可以首先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完毕将合同交还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再安排专人予以签字或盖章。第三,避免因为工作过失导致不签合同。主要是由于管理过失造成疏忽大意造成遗漏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人员或者是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 (三)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如何防范——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合同档案的管理,重在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法的重签,有遗漏的补签,到期的该终止的终止,该续签的续签,不留盲区和漏洞。具体合同管理办法如下: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各相关部门和总经办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财务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合同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如何防范——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让公司用工部门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高风险、高成本,杜绝任何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实践中常常出现人力资源部门屡屡催促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用工部门拖延办理的情况,对此有必要对具体用工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的培训。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对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较为模糊,而法律责任相对较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因理解分歧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下属部门禁止随意用工,临时用工尽量使用小时工、兼职人员、协保人员、学生等,要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实行用工统一管理,禁止多部门随意用工,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对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杜绝用工盲区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
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成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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