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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财产继承权的特征如下: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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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继承权,我国学界比较流行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的二分法。然而,目前对于是否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期待权和既得权是学理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期待权在学理上可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去实现,而从法律层面讲,如果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人对于财产的继承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若将其视为期待权,未免有点牵强。另一方面,现今立法普遍认为,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于死亡之外不承认有继承开始之原因。在死亡之前,继承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存在所谓期待权,盖因权利必有其主体及确定的客体内容,而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完全有可能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通过新立遗嘱使其先前遗嘱无效的方式变更继承人、换言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切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的不确定无法给继承期待权提供生存的土壤。于此所述,应该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而不存在期待权意义上的继承权。
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财产继承权的特征: (一)财产继承权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容改变; (三)继承权的适用受到了遗嘱继承、遗赠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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