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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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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复议和诉讼是可以选择的,哪个救济渠道都可以,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复议前置的,如涉及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复审前、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等等,大概只有7.8种必须复议前置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在诉讼前复议或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选择。 但在特殊情况下,诉讼必须经过复议。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一般复议和诉讼是可以选择的,哪个救济渠道都可以,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复议前置的,如涉及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复审前、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等等,大概只有7.8种必须复议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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