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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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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结合实际,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加强特色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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