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扣车条件如下: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2、公路客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警部门委托车辆技术检验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警部门收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二日内,有义务将《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随后,如无其他扣车事由,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规定发还肇事车辆。
交通事故扣车条件如下: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2、公路客车超员,公路货车超载行驶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
交通事故扣车条件如下: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2、公路客车超员,公路货车超载行驶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429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