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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公共主体、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基金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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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筹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物业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挪用。但是像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可走简易程序。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委会书面同意后,物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商品住宅间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或由业主和交的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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