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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离婚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很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的同时就直接设置为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原告预交诉讼费只需要交一半。如果案件在三个月内...
庭审过程如下(一)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庭审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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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一个很大的类别,不是说全部都使用简易程序。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案情来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否则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离婚案件的适用程序由法院决定,通常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了方便审理案件而临时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级别,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有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少的简易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遣的法庭审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口头提交的,记入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印刷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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