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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核和盖章。 ①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积金提取...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男性职工满60周岁,女性职工满55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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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或市房委办出具的无房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或市房委办出具的无房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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