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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派遣期到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同,所以是不能随意调换的。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直接签订,双方直接领导与被领导;但是劳务派遣合同是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是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既便是有口头约定试用期,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很难证明试用期是多久,也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需向戴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假设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有关试用期的口头约定,又将如何呢?目前,广州相关劳动法规规章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而上海则在这方面走在各大城市的前列,《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从权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举证能力、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的角度来看,本案也需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对试用期不予认可,否则,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述之情形之一,但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以经营状况不好撤销部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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