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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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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不同于发票。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证明,主要包括两类:纳税证明和纳税证明。
发生退货,如果是在开票的当月,不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超过开票的当月,开票系统不允许作废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因为退货而产生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发票可以隔年红冲,但是在六个月以内,不能超过认证期和冲红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超过认证期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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