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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2、法定性。政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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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政府政府,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的特殊机构。
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从行政主体采取某项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构成某项行政行为的全部,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有从属性或独立性的特征。如果某项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么它就是独立性的,如扣留和盘问、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为主行政行为服务,起保障或程序作用,那它只是有从属性,如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许可、强制征用等。
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活动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变革,是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从采购决策到采购方式和程序的选择都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第二、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和转售,但是政府采购也注重社会效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的出发点。 第三、政府采购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政府采购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第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并以竞争的方式作为实现采购目的的主要手段。竞争是在开放的市场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也就必然成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的方式。 第五、政府采购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突出表现在:采购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明文规定;采购机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制约;采购的对象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采购标准的控制。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中,符合纳税人对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同时,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一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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