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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一胎的,按生育计划外二胎处罚;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应加倍处罚。...
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令其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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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符合晚婚规定的,可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期间如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全勤参加评奖、晋升、晋级。
在计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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