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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
在计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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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学研究,培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提高避孕、节育的科学技术水平。
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孩子:(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三)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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