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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一方债务不一定是共同的。如果债务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图或对方事后认可的共同债务,则需要共同承担。...
判断标准除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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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与分不分居没有关系。所以分居期间一方举债只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方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则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双方因工作等非感情原因分居,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判断标准除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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