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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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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2、再审的审理;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是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和重新审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效的判决、裁定的程序。它也被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者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广义上,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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