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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八级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残疾等级的具体等级对应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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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交通事故8级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一下: 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8、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10、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及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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