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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间维修费用的责任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
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由有关义务人按合同承担。如无约定,房屋装修费用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另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的,出租人甚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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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时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如果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属装饰物,租赁人同意利用的,不同意折扣租赁人所有的利用,双方根据合同无效的过失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果出租人实际上使用了装饰品,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使用。另外,如果装饰品是房屋使用者所需的,则应适当考虑折扣处理。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进行装饰的,承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物,可折扣为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的义务一般为:房屋主体的维修,比如外墙漏水、房屋主体存在安全问题等;内部家具及用品的维修由租户负责。这些应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接收房屋时检验设备的使用情况。划清维修责任,在入住前损坏的,由房东维修好移交给租户,退房时,房东再检验,租户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租户修理好退还租赁押金,或在押金扣款由房东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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