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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
起诉离婚通常需要在对方经常居住的地方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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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一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财产分割时先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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