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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 3、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
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 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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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 3、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
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
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2、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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