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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首要打击的犯罪。本款对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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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首要打击的犯罪。本款对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中规定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规定,下列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1.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 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裂国家罪; 3.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 4.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 5.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罪; 6.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资敌罪。 根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的有: 1.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 4.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叛逃罪。 其中颠覆国家政权罪之所以未规定死刑,主要是考虑到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应按照武装暴乱罪处罚,该条已有死刑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规定的主要是以非暴力形式进行的犯罪行为。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主刑外,根据其罪行和财产状况,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财产是作为附加刑的,不能独立适用。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没收财产时,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对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一律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底下这几个判处死刑的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4.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5.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7.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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