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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员盗窃的

2021-12-04
需要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职务是基础,职务的设置和赋予应当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单位的正式任命、聘任和委派,或者是某一事项的一次性委托,而不是单位某一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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