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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法律规定的解散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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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进行清算。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不仅要满足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还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公司僵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公司的解散受理条件是: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不得清偿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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