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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公司解散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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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而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最终消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有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第一,自愿解散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解散。二、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行政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而被迫解散。行政强制解散有三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解散,因责令关闭公司而不得不解散,因公司被撤销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如果公司经营出现僵局,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有这些: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例如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股东的申请予以解散。
出现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刚开始时,其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经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之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可明确。在公司财产超过债务时,解散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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