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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条件1.中国同胞与外籍人员在我国结婚,首先要遵守我国的,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当事人一方的所在国家是允许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度,也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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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公证,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2、未婚公证,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未再婚公证,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离婚公证,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书内容:第一条:及第二条:、保险金、、的免除第三条:先前及将来的负债及缴付第四条:将来所有权及义务第五条:免责条款第六条:法律费用第七条:副本第八条:协议生效起草涉外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双方可以到你们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向对方的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必须双方亲自办理,则可以单方面起诉,如果另一方拒不出庭应诉,可缺席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领事婚姻的规定1.关于华侨问题。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若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或该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关于结婚的规定,则我使领馆不宜受理。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我使领馆不得受理。2.关于华侨问题。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3.关于出国人员、生的婚姻登记问题。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4.除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外,对于在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的,使领馆还可为其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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