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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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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具体学校承担多少,视具体情况而论。
孩子的年龄将直接影响学校责任的大小。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话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首先推定学校在管理上有过错,应当在过错程度相当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作为受害方必须证明学校存在管理过错,负责,没法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实施伤害行为一方的家长的民事责任是逃不脱的。
兰律师,专业代理侵权纠纷案件,为你提供如下法律意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要报警,查清事实,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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