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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主要责任是另一名同学,学校需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目前您的孩子伤情如何?对方家长和学校的态度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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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方小孩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个人认为,你的孩子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你可以申请认定你的孩子是见义勇为,从当地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中得到一部分奖励。对这次事件中要承担的责任主体分析如下:一是学校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你的情况属于可以得到学校赔偿的规定。二是受益人即学生A应当在受益范围内补偿你的损失,因为你孩子属于是为了救他而死亡的。三就是你孩子死亡的直接实施人凶手。因为你孩子还是个学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所以你最好是找当地的律师,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有和你孩子类似的判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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