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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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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不是企业员工。劳务派遣是新兴的企业雇佣形式,也有其特殊性,实际上像人才租赁,不求一切,但求一切。派遣劳动者中,劳务派遣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人才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派遣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用人单位为辅助。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主要由使用者支付,只支付加班费、业绩奖金,与职场有关的福利由使用者支付。简而言之,劳务派遣人员与其雇佣企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雇主)的劳动关系。因此,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员工总数。
1、劳务派遣人员不算企业职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而在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人员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人才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劳务派遣人员与其用工企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
已办理手续的离职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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