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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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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或裁或审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仲裁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条款是否一并无效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意见不一,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意见也自相矛盾。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含两种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辅助型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虽然能够参加诉讼,但却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方,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辩论但却不能提出与主当事人不同的主张。辅助型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原因是因为诉讼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辅助型第三人并不会在其所参与诉讼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利也不会受到该诉讼作出的生效错误裁决的侵害,因此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若法院的裁判直接使辅助型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其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型第三人是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或其自行申请而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受到通知或自行申请并已实际参加庭审的该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由其自行维护,对其当然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讼的适用,此乃法律明文规定。而对于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受诉讼告知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本案的诉讼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情形下,应当可以对其适用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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