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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工伤待遇的规定概述

2025-01-23
一、关于多次工伤待遇的规定 在同一起工伤事故中,员工不能享受多次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确定需要根据工伤对员工造成的损伤程度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 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没有工伤待遇争议的仲裁流程 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员工不能反复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除非后续工伤复发,在工伤复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医疗费、停工留薪等相关待遇。如果员工对工伤待遇有争议,可以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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