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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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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金。领取期限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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