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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买卖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并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一般法律不予支持。但是,民事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房屋返还出卖人,并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相应的价款。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很遗憾,这个选择权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你想解除买卖合同,就要有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的准备,同时定金是肯定要返还的。但是,如果违约责任没有特别约定是惩罚性违约责任,那么一般是按补偿性违约责任考虑。补偿性违约责任应该你能理解,就是买方有多大的损失,违约方就承担多大的责任。所以,你在依法解除合同后(这个依法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买卖合同),你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诉讼中你可以申请调减违约责任的承担,按照对方的损失实际承担,很多法院也会适当上浮30%。这样的话,如果房屋升值不大,你承担不到多少的违约责任。当然对方有权根据定金罚则要求你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是法律允许的,也是你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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