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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腐败的处理方法:多次腐败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款的规定,对贪污罪,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
未经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一般来说,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未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包括未受到党纪处罚。 如果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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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犯 持续犯(继续犯)是指以不确定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连接的、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连续犯和持续犯的区别 1、持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紧接另一个犯罪行为,行为间的间隔时间短,几乎相连接,而连续犯所实施的后一个犯罪行为与前一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一定的时间距离,不要求前后两个犯罪行为互相衔接。 2、连续犯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必须独立成立犯罪,而持续犯相连接的数个行为不一定都独立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多次贪污属于连续犯,而不是持续犯(继续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 5000元的犯罪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笔者认为对于数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法律也要确定一定的累计期间,对于累计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予以累计。
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数额将累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未经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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