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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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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发生时效中止的情形,仲裁申请的确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视为超过仲裁时效。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中止仲裁时效。自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申请仲裁中的风险提示如下: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二、不符合受理条件。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劳动仲裁期限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七、拒收、拒签劳动仲裁文书八、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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