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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离职之后,旧伤复发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仅天津市旧伤复发医疗费超过原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部分,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只为部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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