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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异议裁定不满意,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是行政机关需准备一份好的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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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一般可以由法院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种类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1. 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除死刑以外的高度危险性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拘留人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则需交纳保证金,若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未违反规定,则保证金将在一定期限内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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