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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仍然有权利收取其服务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如果业主一味不交,物业公司能够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业主对物业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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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不履行义务可以不交物业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不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业主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业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如果物业以业主未缴纳管理费为由进行抗辩,则业主可以以物业违规收费来进行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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